政府总理在2025年7月30日第124/CD-Ttg号公报中要求财政部依法及时、严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故意以现金方式逃税、违法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购买货物和服务(包括价值低于2000万越南盾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易必须有非现金支付文件才能扣除进项增值税,除政府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外。(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b点,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6种不能以现金支付的商业交易

每次购买商品和服务500万越南盾或以上

商业机构必须拥有购买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商品)的非现金支付文件,包括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价值低于 500 万越南盾,但在同一天多次购买,总价值达到或超过 500 万越南盾,则只有在有非现金支付文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增值税(第 181/2025/TT-BTC 号通知第 26 条第 3 款)。

出资交易、买卖、出资转让

– 企业不得使用现金(纸币、国家银行发行的金属货币)支付出资交易、购买、出售和向其他企业转让出资(根据第09/2015/TT-BTC号通知第3条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使用以下付款方式:

  • 支票付款;
  • 通过支付订单付款 – 转款;
  • 其他合适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 若企业为外国投资者,则在越南设立的100%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转移支付无需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进行。同时,投资者之间的出资额转移交易以外币支付。

注意: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付款无需通过 DICA 账户进行,但外国投资者与越南投资者之间的付款交易必须通过 DICA 账户进行(第 068/2019/TT-NHNN 号通函第 10 条第 1 款)

相互借贷和债务清偿交易

非信贷机构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时不得使用现金(第222/2013/ND-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而必须通过支票、支付令-汇款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向国家预算存钱的交易

拥有银行账户的经济单位和组织以非现金方式缴纳国家预算(税金、费用、收费、罚款等)或在银行支付现金转入国库账户(第136/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款)。

根据195/2015/TT-BTC号通函,以下类型的商品必须具备银行付款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特别消费税:

  • 从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才能抵扣特别消费税;
  • 生产加工企业直接出口国外的货物,包括销售给出口加工企业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出口加工企业的24座以下小汽车除外);
  • 生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自行销售或委托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 运往国外在国外博览会和展览会上销售的商品。

国有企业不以现金支付

使用国有资本的组织在交易中不以现金支付,但下列交易除外:

  • 为直接生产、捕捞、开发和销售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服务和其他产品,但在银行没有支付账户的人购买这些产品的付款。
  • 为没有银行账户的员工支付业务费用、工资和其他收入。
  • 为执行与国家保密有关的国防和安全任务而支付的费用。
  • 付款方付款或收款方收款在山区、边远地区、边境地区、海岛和农村等没有提供支付服务机构的公社、坊、镇。
  • 金额低于2000万越南盾的付款,但当天以相同目的、相同付款对象支付的金额低于2000万越南盾但总额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付款除外。

为证券公司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根据第121/2020/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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